問題描述:
2016年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對企業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出了新的規定,在2016年8月1日開始實施。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新規實施后,企業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解答回復:
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情況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
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情況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
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情況三: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
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