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公司去年采購一批設備,進項稅已經抵扣,對方現在說由于系統升級將這張發票誤操作不能抵扣了,要求我們退回重開,我感覺已經入賬的發票不得再退回開票單位,應該對方開紅字發票進行沖消才對,請問正確的處理方法?
解答回復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按規定,必須是在開票當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須所有聯次收回,才允許作廢發票的;否則屬于違規作廢,稅務機關可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已經抵扣的發票不能退回,只能開具紅字發票。
按規定:如果銷售方是誤操作作廢并已如實申報交稅的,則購貨方可以將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也不需要重開發票了。
如果不同時符合“誤操作作廢并已如實申報交稅”的條件,主管稅務機關將要求購貨方必須作進項轉出處理,購貨方在補稅后可要求銷售方重開發票。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