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我公司向商業企業購買零售食品可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如果對方可以開具,那我公司取得的食品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進項稅額嗎?
解答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貴公司系一般納稅人如果向商業企業購買食品的,商業企業可以開具專票。(注:(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的規定結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所謂“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是指商業企業零售的對象如果為個人的,商業企業不得開具專票)
商業企業向貴公司開具了專票,貴公司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