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納稅人可以進行企業信用評定的補評申請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企業信用評定的補評申請?
解答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規定,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為: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