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結合東莞市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實現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減負,現對本市固定業戶納稅人市內跨鎮區提供建筑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征管流程明確如下:
本市固定業戶納稅人在市內跨鎮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不適用跨縣(市、區)經營相關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適用以下征管流程:
一、取消使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直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分局申報繳納增值稅,不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鎮區、不動產所在地鎮區預繳增值稅;
三、自行開具發票,如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直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分局申請代開。
市內跨鎮經營納稅人自行開具發票,如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直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分局申請代開。從事財政投資項目的市外納稅人,到其選擇進行報驗登記的分局申請開具發票。